【《新元史》卷九十八·志第六十五(3)】
四年,诏:?统军司及管军万户、千户等,遵太祖之制,令各官以子弟入朝充秃鲁花(译言质子也)。?其制:万户,秃鲁花一名,马一十匹,牛二具,种田人四名。千户见营军五百或五百以上者,秃鲁花一名,马六匹,牛一具,种田人二在;所营军不及五百,其家富实、子弟健壮者,亦出秃鲁花一名,马、牛、种田人同。凡万户、千户子弟充秃鲁花者,挈其妻子同行。若贫乏者,于本万户内不应出秃鲁花之人,通行经济。或无亲子,或幼弱未及成丁者,以弟侄代充,俟其子年及十五岁替换。凡隐匿代替,及妄称贫乏者,罪之。是年,谕成都路行枢密院:?近年军人多逃亡事故者,可于各奥钽内尽实佥补,自乙卯年定大军籍之数,悉金起之。?是年,水达达及乞烈宾地合佥镇守军,命亦里不花佥三千人,付塔匣来领之;并达鲁花赤之子及其余近上户内,亦令佥军,听亦里不花节制。
至元二年,陕西四川行省言:?新佥军七千人,若发民户,恐致扰乱。今巩昌已有旧军三千,诸路军二千,余二千人不必发民户,当以便宜起补。?从之。
四年,佥蒙古军,每户二丁、三丁者一人,四丁、五丁者二人,六丁、七丁者三人。诏:?佥平阳、太原民户为军,除军、站、僧、道、也里可温、塔朱蛮、儒人等户外,于系官、投下民户、运司户、人匠、打捕鹰房、金银铁冶、丹粉锡碌符,不论是何户计,验酌中户内丁多堪当人户、佥军三千人,立之百户、牌头子,赴东川出征。?复于京兆、延安两路佥军一千人,如平阳、太原例。二月,诏:?河南路验酌中户内丁多堪当人户,佥军四百二十人,归之枢密院,俾从军,复其徭役。南京路,除邳州、南宿州外,依中书省议定应金军户,验丁数,佥军二千人。?五年诏益都李璮佥军,仍依旧数充役。是年,中书省臣言:?佥起秃鲁花官员,皆已迁转,或物故黜退者,于内复有贫难蒙古人氏,除随路总管府达鲁花赤、总管及掌兵万户,合令应当,其次官员秃鲁花宜放罢,其自愿留质听之。?
六年,佥怀孟卫辉路丁多人户充军。二月,佥民兵二万赴襄阳。三月,诏益都起佥一万人,人给钞二十五贯。其淄莱路各处非李璮旧管者,佥五百二十六人,其余诸人户,亦令酌验丁数,佥事起遣。
九年,河南行省请益兵,敕诸路佥军三万。
十年,合剌请于渠江之北云门山及虎头山立二戍,请益兵二万。敕拨京兆新佥军五千与之。四川行省言,?宋昝万寿攻成都,拟于京兆等路佥新军六千为援。?从之。五月,罢佥回回军,佥陕西探马赤军。
十一年,诏延安府、沙井、静州等处种田白达达户,佥军出征。敕随路所佥新军,其户丝银均配于民户者,并除之。是年,颍州屯田总管李珣言:?近为佥军事,乞依徐、邳州屯田例,每三丁,一丁防城,二丁纳粮,可佥丁壮七百余人,并保甲丁壮,令珣统领,守颍州,代见屯纳合监战军马别用。?从之。
十二年,佥辽东蒙古及平阳、西京、延安等路达鲁花赤千户、百户等官子弟出征。敕再佥登、莱州丁壮八百人,付五州经略司。五月,正阳万户刘复亨乞佥河西等户为军,讨镇巢军及滁州。敕进使与萧州达告花赤,同验各色户计物力宫强者,佥超之。
十四年,诏上都、隆兴、西京、北京四路捕猎户,佥选丁壮军二千人防守上都。中书省议:从各路搭配二十五户内,取军一名,选善骑射者充之。敕河南已佥军万人后免为民者,复籍为兵,付行中书省。枢密院言:?两都、平滦猎户新佥军二千,皆贫无力者,宜存恤其家。?从之。
十三年,免沂、莒、胶、密、宁海五州所括民为防城军者,复其租税二年。
十五年,佥军万人征云南。
十六年,罢太原、平阳、西京、延安路新佥军还籍。自是终世祖之世,不复金发云。是年,诏河西未金军及富强有力者,佥六百人为军。二十年,又佥河西秃鲁华年及十五者充军,则补军籍之漏,与佥于民户者不同。
元之军户,定于至元十九年。三月,枢密院取会到诸色军数,呈准尚书省勾集诸路管军民首领官,赴都从新攒籍,分拣军户,呈中书省议准施行,基条件凡十有二事:
一,至元七年终以前历年军籍内。
一,正军并贴户,若本路收差当役者,凭籍依旧当军。
一,军籍攒定以后补替交换并贴户,除至元六年终以前有省断文凭着,依已断为定外,其余户计止从见役当军。
一,七十二万正军并贴户,历年不曾攒报,亦不曾佥补,见在军前应役,及津贴军钱;若各处收差科役者,除差当军。
一,正军放罢为民或为人匠,其元拔贴户在各处收差科役者,改正除差,从枢密定夺。
一,各处攒报军籍,有作无籍户收差者,除至元六年终以前经官改断者,依已断为定外,其余户计依旧津贴当军。
一,军驱就招为婿,无论出舍不出舍,与妇家同户当军。
一,历年佥军之后,为有事故令别户补替者。拟两户内留一户,丁力多者充军,丁力少者当差。
一,军内雇觅良民,照依原约,限满日出南,无原约者买使。
一,私走小路军户,谓进军。凭准至元四年军官报院家口花名册,省部断为民者。依已断为定。
一,益都等路元佥旧军内同贴户,计二百余户,依例壬子年同户者,分付军户一同当军;不同户者,除籍为民。
一,河南保甲丁壮军户,合凭至元七年河商行省军民官一同查定家口花名册。
一,诸军奥告,仰军民官司常加优恤,军前合用军需物料,由所管官司移文取发,依例应付,勿得横泛科差。
四月,枢密院奏,与中书省尚书商定分拣军户法,请降旨依例定李。其条面凡五事:
一,军籍内壬子年同籍亲属,除至元六年终以前有省断文凭着,依巳断为定;不经省断,及至元七年以后收当差役者,除差同户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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