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成瘾,酒精中毒,意外保险】
近年来的酒后事故频发,给社会和家庭都迼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和损失,因此喝酒出事后由谁承担责任也成为人们观注的焦点问题。笔者总结认为,有六种行为人要对酒后发生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一种是强迫性劝酒的人,如故意灌酒,刺激性劝酒,这种人要对被劝饮酒者发生的任何后果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种是明知饮酒者不能喝酒或身体不适仍劝其饮酒的人,这种人要对对方因饮酒诱发的疾病以及酒后驾车肇事等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种是共同饮酒后任酒友驾车离开的人,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同饮者不仅要对共同饮酒的伙伴承担责任,还要对因事故受害的相对方承量相应的责任。
第四种是共同饮酒后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的人,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自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因此出事的共同饮酒者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种是明知驾车人饮酒而唆使其酒后驾车的人,这种人不但要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明知驾车人醉酒仍唆使其驾车的还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种是酒局的组织者要承担饮酒适度和酒后安全护送的义务,否则出事后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如何判断周围的人是否对酒精有依赖呢?(医学版14条)
我们就饮酒模式总结了一些常见的表现:1.视饮酒为生活中最重要或非常重要的事,在心中占据中心地位,念念不忘。2.饮酒量较初期饮酒时逐渐增加。
3.饮酒速度增快。4.经常独自一个人或者是背着家人偷偷饮酒。5.以酒当药,用来解除情绪困扰。6.有藏酒行为.7.酒后常常有遗忘表现。
8.无计划饮酒,常常出现酒后误事的现象。9.晨起饮酒,俗称“睁眼酒”,部分人甚至会在夜间醒来后饮酒。10.睡前饮酒。
11.喜欢空腹饮酒,饮酒时不吃主食且很少吃菜。12.在情况允许的时候选择酒的品牌。13.因为饮酒与家人争吵,影响家庭和睦,或因饮酒影响工作。
14.曾经戒过酒,但时间不长又旧病复发,不能控制。一般来说,如果一个人的饮酒行为出现上述表现中的3条以上,即高度怀疑酒依赖。
经常看到一些患有酒精依赖的人因为饮酒给自身的健康、家庭的和睦以及工作带来很多不良影响,甚至是在酒后出现一些违法的行为。尽管他们对造成这些后果内疚、后悔,但仍不能彻底停止饮酒,反复戒酒,反复复饮。是他们没有出息还是没有毅力呢?都不是,这是因为酒精依赖是一种疾病,而且还是一种不断恶化的疾病,这种疾病像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一样,是无法彻底根除的。但却可以被遏制住。复饮的原因与机体对酒精敏感有关,加上在心理上难以摆脱的强制性饮酒欲望,不管复饮会带来怎样的不良后果,单靠自身的毅力是无法将其克服的。
就像其他疾病一样,会出现一些特征性的临床表现。一旦对酒精形成依赖后,在突然停止饮酒或骤然减少饮酒量时会出现很多躯体不适症状,称之为戒酒综合征。为方便起见,有人将戒酒综合征按照出现的时间和严重程度分为3个阶段:一期戒酒综合征:一般于饮酒后6~12小时出现,表现为双手震颤,重者可累计双侧整个上肢,甚至是躯干,病情严重者还可出现伸舌震颤,除此外还常见厌食、失眠、烦躁等症状。二期戒酒综合征:出现时间为断酒后24~72小时,除上述症状外,常出现幻听,内容常为辱骂性或迫害性的,可继发冲动行为,兴奋相对较轻。三期戒酒综合征:震颤谵妄,常发生于末次饮酒72小时之后,此时病人意识不清,震颤明显并伴有行走不稳,可出现各种生动的幻觉,如看到各种小动物,病人表现紧张、焦虑、恐惧。病人的记忆力明显受损,部分病人可出现癫痫样抽搐。即使在发达国家,一旦发生震颤谵妄,经治疗者总的死亡率仍可达10%~15%,未经治疗者则更高。所以说长期饮酒者不能突然停止饮酒。如果高度怀疑对酒精依赖,应该尽早到专科医院治疗。
形成酒精依赖的人不能控制自己的饮酒行为,也不能控制饮酒量,那么在戒酒一段时间后能否正常的饮酒呢?就目前所知,从来没有一个人,仅是数月或数年滴酒不沾,就能够“正常”喝酒或只在社交场合喝酒。一个人一旦从豪饮发展为失去控制且不顾一切地狂饮,再想走回头路就不可能了。没有一个酒精依赖患者是故意为制造麻烦才喝酒的,但不可控制地饮酒必然会带来麻烦。
很多对酒精依赖的人自认在戒酒一段时期以后,喝几罐啤酒或几杯淡葡萄酒没有问题了。一两瓶啤酒下肚就会喝醉的人不多。所以也就错误地认为自己可以控制每天只喝两、三瓶啤酒就不再喝了。他们偶尔也确实能够在几天或几个星期内照此办理。于是就会得出结论:即使喝酒也会“游刃有余”。但是,他们每次喝的啤酒或葡萄酒会越来越多,要不了多久,就会狂饮如初。
另外一种错误的观念就是以低度的酒来替代高度酒。对于酒精依赖者来说,酒精就是酒精,不管含有酒精的是马爹尼酒、威士忌加苏打水、香槟,还是一小杯啤酒,对于他们而言,不管喝一杯什么样的酒,都会导致饮酒过度,导致复饮。
所以,对于酒精依赖者而言,在戒酒一段时间后,试图控制饮“自己的酒量”或只饮用较低浓度的酒,都是危险的。但为了保证彻底戒酒,只能是滴酒不沾。如何能够做到呢?除了在医生的指导下完成脱酒治疗外,还要接受长期的康复治疗,包括对相关心理或精神疾病的治疗、防复饮药物的治疗、心理治疗以及加入一些自助的康复组织。只要有戒酒的愿望和不懈的努力,就会成功。
【河北一公职人员与镇长聚餐时身亡,饭局参与人员已被停职,对此你怎么看?】
一个地方的禁烧办副主任在与镇长聚餐的时候身亡,参与饭局的人,已经被停职了,这个事情,应该从事情的源头看起。要是单位聚餐,属于工伤;要是私人聚餐,那就是私事,民事处理就好;要是因为喝酒引发疾病去世,那喝酒的时候,一定要适度。
一、要是单位聚餐,那就工伤
这位副主任与镇长在一起吃饭的时候,带着酒。在席间喝了多少酒,外人是不知道的,等到他自己外出去厕所,突发疾病,这个过程中,没有人陪在身边,等到发现的时候,赶紧送到医院,但是,错过了最佳救治时间,最终这位副主任,离开了。
若是单位聚餐的话,那就要有相关的证明,因为这属于下班时间。在这个时间里为何要聚餐?难道是团建?团建也应该是一个团队集体行动,而不是光这些单位的领导。
要是光这些领导,那就不是团建,而是商讨相关的事宜,要是商讨相关事宜,不应该是在饭店里,而应该是在单位中。要是真的单位聚餐,那么,这位副主任就属于工伤,那就应该按照工伤的赔偿标准来。
不过,从他们上一级主管部门发布的公告来看,这个行为不属于单位聚餐,因为他们并没有谈及工作上的事情,而是私下里的聚会,因为这个副主任与镇长,私下里是亲戚关系,这个就属于私人聚会了。既然是私人聚会,那就不会有工伤赔偿之说了。不得不说,上级部门发布的信息,还是很及时的。
二、私人聚餐,那就是普通的民事责任了
作为一个副主任,在聚会中突然去世,聚会的其他人没有想到。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的认定是私人聚餐,既然是私人聚餐出现的问题,那就是私人之间的事情了,那就跟官方没有关系了。
私人聚会发生的问题,属于民事纠纷问题,这些问题的处理,就需要相关的人员来处理就好。不过,这位副主任的家属获得了民事赔偿,他们也没有起诉到法院,看来对民事赔偿的结果,很满意。
要是不满意的话,应该会对参与聚餐的那些人提起民事诉讼,这个法院应该会受理。从报道来看,这个事情并没有发生,言外之意,家属对结果还是比较认可的。毕竟,人死不能复生。
有人说,既然是民事责任,既然已经赔偿完毕了,家属也认可了这个结果,为何这些参与者被调查呢?调查的意思是对事情发生的经过进行梳理,看一下这些人有没有违规的行为,例如劝酒。
要是有的话,他们承担的民事责任,就会大一些。不仅如此,还有一个更重要的事情,既然在这个过程中有劝酒行为,那不仅仅是个人素质问题了,因为这些人的另外一个身份,是官员。要是违规了,他们会受到处分的,这也是要调查清楚的。
要是没有违规,就是这位副主任自己喝多了,由于喝酒导致的个人出现问题,由于错过了最佳救助时间,那么,这就另说另讲了!
三、喝酒引发疾病,让这位副主任离开了,可见喝酒要适度
喝酒可能引发疾病,这是很多人知道的。但是,这个疾病的诱因具体是什么,官方没有给予答复,家属也没有,因为家属很快就将遗体火化了。想要做相关的检测,也不能了。
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怎样的后果。就说喝酒,很多人在年轻时候可能喝一斤白酒,等到四五十岁的时候,只能喝六七两白酒,相信这位副主任,也是知道的。
为何会出现这样的问题?难道是因为有什么高兴的事?让他放开酒量了?不管因为什么,他喝酒去世这个事实,是确认的,那喝酒一定要适度。不是有一句广告语:美酒虽好,可不要贪杯哟。
喝酒误事是有的,喝酒伤身是真的。要是遇到了美酒,再加上知己,是不是觉得千杯也少?古代的酒逢知己千杯少,那个酒的度数,低啊。不是我们当下喝的高度酒。在元代及以后,烧酒技术才传到中原地区的。
那个时候喝酒,就如同我们一些人喝的米酒,度数低不说,还有甜味,自然是喜欢喝。大家一起喝酒,畅聊人生,是可以的。但是,喝酒一定要有个度,俗话说:过犹不及。
喝酒过了,就会导致身体出现一些应激反应,呕吐是身体的自我保护功能起作用了。但是,有些人觉得这丢人,不愿意吐。实际上,没有必要如此。跟西方饮酒那样,就很好,点到为止。
酒局是一个人情局,但不是拼酒量的局。若是遇到了,那就想办法遮过去,是在遮不过去,那就告诉那些人,自己被媳妇灌了头孢。看谁还敢叫你喝酒,真要出事,就是他担着。大家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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