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妇女有哪些优待?】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主要如下:
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二十三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四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国际劳动妇女节的由来是什么?】
国际劳动妇女节,全称为“联合国妇女权益和国际和平日”,在中国又称“三八”妇女节,是联合国从1975年国际妇女年开始,每年于3月8日为庆祝妇女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领域做出的重要贡献和取得的巨大成就而设立的节日。在这一天,世界各大洲的妇女,不分国籍、种族、语言、文化、经济和政治的差异,共同关注妇女的人权。
1911年,多个国家的妇女首次举行了妇女节的纪念活动。从此,纪念“38”妇女节的活动逐渐扩大到了全世界。1911年的3月8日为第一个国际劳动妇女节。
1924年3月8日,在中国著名妇女活动家何香凝的主持下,中国各界妇女在广州第一次举行纪念“三八”妇女节的集会,提出“废除多妻制、禁止纳妾”等口号。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49年12月规定每年的3月8日为妇女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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