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总统命令都不听,美国州长有什么特殊身份?】
美国的州长就相当于我国古代势力很大的藩王,手握重兵,自然不把总统放在眼里。因为美国距离欧洲各大强国较远,因此在当初崛起时并没有人注意,而美国的发展也不会受到限制,因此才会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崛起。美国是一个由50个州和关岛以及一些其他的海外领土所组成的国家,而每个州都实行的自我管制,州长则是各大州的最高领导者。
美国的州长那绝对是连总统都敢怼的人物,那他们到底有什么特殊身份呢?美国宪法明确规定,除了联邦政府有一定的权力,其他的权力这是都给了州,而美国总统想要罢免州长也是不容易的,首先是州长做了什么事情有损祖国的利益,经过会议通过后才可以罢免。
然而州长是不听从美国总统直接命令的,州长就好比是我国古代时,我们国家周边的那些藩属国,这些国家都是自我进行管制,而每个州也有自己不同的法律,由此可见州长的权力还是很大的,也难怪连总统命令都不听了。
美国是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科技和军事力量更是领先世界各国,这也是为何美国一直以来都这么嚣张的原因。因为有雄厚的底蕴,所以美国也有这样的资本,这个世界本就是一个弱肉强食的年代,弱小不是可以装可怜的借口,每个弱小的人必然有一定的原因,只要努力,没有国家会一直都处于底端。
【美国州长相当于中国的什么官】
没有任何对应职务,说相当于省长的都是错误回答。美国的州其实是我们故意翻译错的,STATE就是国家的意思,联邦制下每个联邦其实就是一个国家,除了外交等少数权力归属联邦政府外,各成员享有高度自治的权力,有自己的宪法和议会。从这点上说,美国的州在我们国家没有对应单位。
【美国的州有什么权利】
一、美国联邦与州权利划分的意义:
美国联邦政府体现了分权和制衡的原则,确立了三权分立,立法归议会,行政归总统,司法独立的国家政治体制。联邦和州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享有最高权力,包括独立的司法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联邦政府的权利要大于州政府的,比如征收税赋,铸造货币,宣战等这些都是国会的权利。某种意义上来说,美国联邦政府与州的关系类似于咱们香港和大陆的关系。
二、美国联邦制的原则和特点:
美国从历史来看,不像单一制国家那样一般是先有国家,后有地方,即由中央政府设立、合并或撤消地方行政单位,确定和变更行政区划,并授予地方政府某些权力。美国是先有州,后有国,全国政府的权力是来自原来的独立的各国所变成的州,但它又不同于邦联制,在邦联体制下,由各盟国把某些权力“授予”邦联的统一机构,邦联机构只有获得各盟国的一致同意才能采取某些行动,更重要的是:各盟国随时可以收回它所授予的权力,这意味着它随时可以退出邦联。而美国的全国政府的权力是由原来的各国让与的(delegate),不是授予而是转让、委托给全国政府一部分权力,权力一经让与,并经宪法所规定,便不能再索回。因此,美国联邦制的特点就是:由联邦宪法将政府权力划分给全国政府和各州政府,分别授予了重要职能,全国政府和州政府双方的权力都不是由对方授予的,而是由宪法赋予的。
联邦制的上述特征,形成了美国联邦制的一系列原则。这些原则也被称为联邦主义,虽然这些原则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解释和运用,两百多年来有很大变化,但仍有某些重要原则作为联邦主义的基础:
1、联邦高于州的地位。
这条原则集中体现在美国宪法第六条的规定,即所谓“本宪法和根据本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的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皆为全国的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均应受其约束,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的任何条款与之相抵触。”此项条款被称为“至高无上条款”,虽然主要是规定联邦宪法、根据宪法所制定的联邦法律和联邦权力所缔结的条约在全国的最高地位,但其意义则在于肯定了联邦高于州的地位。
此外,外交、国防、货币等领域的权力均属于联邦政府,州不得缔结条约和结成联盟,不得颁发捕获敌船的许可状,不得铸造货币和发行纸币,未经国会同意,州不得征收关税,不得在和平时期保持军队,不得进行战争,不得缔结协定等。在司法领域,合众国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州之间的诉讼、不同州公民之间的诉讼,均属于联邦司法权的管辖范围。虽然一些美国学者认为主权是在州政府和全国政府之间划分,但从这些条款看,美国的州并不具有国家的地位。
因此,所谓州权并不是国家主权意义上的主权。早在1819年,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就在“麦卡洛克诉马里兰案”中对此进行了论证,他从“人民主权”的理论出发论证说:人民有权决定批准还是拒绝宪法,他们的行动才是最后的行动。因此,“当宪法采用时,它就是完整的契约,并确定了州主权的界限”。美国人民宣布他们的宪法和依宪法所制定的法律是最高的,那么,“这个原则事实上就转换为对州的至高无上”。
2、联邦与州之间的分权。
美国联邦制的分权,总的来说是采取了联邦权力由宪法列举,其余权力由各州保留的方式。美国在宪法上把合众国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授予全国政府,逐项列举了国会有权立法的18个方面,而在第十条修正案笼统地规定“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得由各州或由人民保留”,即联邦的权力是由宪法逐项“授予”的,各州的权力是概括式“保留”的。但从权力的划分来说,双方的权力范围都是由宪法规定的,而不是由其中任何一方授予和规定另一方的权力。
美国联邦与州的分权,在宪法上直接规定的有以下几种情况:全国政府方面,有宪法列举授予的权力、全国政府和州政府均被宪法禁止行使的权力、宪法禁止全国政府行使的权力;州政府方面,有宪法未授予全国政府而由各州保留的权力、授予全国政府但又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因而成为全国政府与各州政府“共享权力”)、州政府和全国政府双方都被宪法禁止行使的权力、宪法禁止州行使的权力。
【美国的总统和州长谁大?】
美国的总统比州长大。但是州长和总统是相互制衡的。他们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核心,就是对政府权力的制衡。一是总统、议会、司法三权分离,相互制衡;二是由各州议会选举产生的参议院,与由人民投票选举产生的众议院相互制衡;三是无论大州小州,在参议院有同等的代表权,这样小州就可以对在众议院中有较多代表名额的大州起制衡作用。人们谈起美国的宪法精神,往往最津津乐道的就是关于权力的制衡。美国人民选举了当权者而又同时制衡权力,使政府既是权力中心又必须为人民服务,而这才是民主国家政府最基本的特征。
按照美国宪法,美国州长也由选举产生,并非由总统任命,总统因此无权免其职,其是否就有点像独立王国的国王,权力大得无边呢?不是。美国的州长其实比中国省委书记的权力小得多。
美国各州虽然享有独立性的自治权,但依照宪法又是合众国的一部分,与其它各州是统一的联邦成员,而不是松散的邦联成员,所以州长必须遵循宪法,接受联邦政府的领导。
上述是对上。对下,美国的州长也没有人事任免权,因为县长、市长也都由选举产生,县、市也都享有地方自治权。州长只对本州机关人员有任免权,但是本州的财政预算和工程招标等大权,却掌握在州议会和议员们手中,政府只能按预算开支和负责对工程施工的监理、验收等工作。这就是州长和议员们的相互权力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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