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高度危险责任的归责原则
高度危险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二、高度危险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高度危险作业作为一种行为,其行为的方式是作为只要作业人实施了作业行为就构成了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
(二)有损害结果。高度危险作业的损害结果包括人身方面的损害结果和财产方面的损害结果。其赔偿的计算方式和其他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的计算方式大致相同,只要高度危险作业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就符合损害结果的这一要件。
(三)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高度危险作业行为必须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因果关系应由被侵权人负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则推定为存在因果关系并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高度危险责任的法律特征
(一)某一活动或者物品对周围环境(不是对自己)具有高度危险性:
1、该活动或者物品的危险性变为现实损害的几率很大;
2、虽然活动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害非常大,后果计较严重,也应视为具有高度危险;
3、该种活动或者物品只有采取技术安全的特别方法时才能适用。
(二)涉及该种活动或者物品的高度无限作业具有合法性(至少不为法律所禁止)。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高度危险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高度危险作业包括哪些
高度危险作业主要包括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等相关的工作,只要属于这些类型的工作都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民法典也对这些高度危险作业做了规定。
二、高空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
高空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有:
1、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这里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2、主体要件
是一般主体,(即指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死伤的行为)。该罪的主体,要求是从事容易引起死伤结果的业务的人员,即该罪中的“业务”要求有侵害他人生命,损害财产的可能性,这也是区别与其他“业务”(如侵占类)身份的标志。
3、三主观要件
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既违章又冒险则是明知的。法律快车小编提醒您,高空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有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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